时间:2019-11-02 11:37:14来源:[db:出处] 作者:admin点击:
高空抛物一直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危及所有人的生命健康,针对频发的高空抛物事件,民法典规定将对高空抛物明确责任,查清责任人做出赔偿等,那么高空抛物怎么追究责任?下面育儿网带来介绍。
仅今年6月,就有三起媒体公开报道的事件:
6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一名放学回家的11572666834岁女孩被楼上坠下的不明物砸中倒地,当即失去意识;
同日,江苏省江阴市一名11572666834岁男童在上学途中路过一建筑工地时,也被坠落的钢管砸中头部;
6月22日,深圳一女子在地铁口被高空坠落的不明物品砸中,当场头部流血。
高空坠物事件不仅造成了对不特定人群的伤害,也屡屡成为舆论场上的议题。
其中关键的问题是两点,一是如何预防,二是事情发生后到底该如何追责。第一个问题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其实也内含在第二个问题之中。
因此,民法典侵权责任草案三审稿要在现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此作出针对性规定,应该也主要是在第二点上定纷止争。
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汇报指出,近一段时间以来,“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护公众安全,建议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综合施策。
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对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还需要明确建筑物管理人、施工者、作业者的责任,做到多管齐下,共同发力。
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千零三十条作如下修改:
一是增加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是增加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是增加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四是增加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五是增加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草案规定】 针对司法实践中侵权人认定难导致“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问题,草案三审稿规定,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草案三审稿还强调,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解读】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熊文钊表示,明确禁止抛掷的条款,将更便于司法实践操作。草案三审稿对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高空抛坠物问题。“与其将立法落脚点仅定位在危险发生之后,倒不如防患于未然,加强高空抛物坠物危险发生前的安全保障。”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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